风险的比较
1、托收方式下,银行没有提供信用,代收行与托收行均不承担付款责任。从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的关系来看,由于出口商发货在先,委托银行收款在后,对出口商而言,其商业风险远大于进口方。
2、信用证方式下,借助银行的信用,最大限度地转移了托收项下进出口双方的各种风险。 首先,开证行第一性付款责任解除了进口商拒绝付款或因其倒闭、破产无力付款而带来的风险。
其次,在进口国外汇管制情况下,申请人开证需得到官方的许可证,因此,一旦开出信用证,便不会发生官方禁止货款付出的现象,从而消减了国家风险。
再次,在进口国政局不稳的情况下,出口方可要求第三国大银行进行加保以转移政治风险。
最后,由于有银行的付款担保,出口方可放宽对进口方的资信调查,同时,进口方也可以通过信用证条款来约束出口商的发货。
3、福费廷方式利用票据的贴现,使信用销售变成现金交易,出口商可即得货款,规避了商业风险。
4、国际保理方式主要是对赊销和托收支付方式收汇风险的一种规避手段。
就已核准应收账款而言,只要出口方严格按贸易合同发货,如果进口商资金周转困难,进口保理商将负责付款,承担100%的坏账担保。在进出口双方因货物质量等发生贸易纠纷时,保理商将自动解除其担保责任。
根据IFC(国际保理惯例规则)第14条D款,如果出口保理商收到争端通知后365天内该争端得到了有利于出口商的解决,进口保理商有义务重新接受发生过争端的应收账款为已核准账款。对于未核准应收账款,保理商不承担任何责任,出口方仍面临赊销及托收方式下所面临的各种风险。
根据IFC第12条,未核准账款将随着付款人对已核准账款的付款而自动变成等额的已核准应收账款。由于保理商对进口商核定的信用额度的可循环性,出口方的风险也是不断递减的。
此外,IFC第11条要求保理商尽最大努力收取这些款项,未核准应收账款,会因保理商的有效催账而增强稳定性。
融资方面的比较
2、信用证下议付行对出口商的融资主要有四种:打包放款(Packing Credit)、出口押汇(Outward Bills)、票据贴现(Bills Discount)、信用证抵押贷款等。
出口押汇和票据贴现则是货物出运后银行给出口商的融资,银行拥有货款的所有权,如开证行拒付货款或无力付款,银行对出口商有追索权。
开证行对进口商的融资主要有开证额度(Margin)、进口押汇(Inward Bill)、提货担保(Delivery Guarantee)等三种。这三种融资方式银行同样是有追索权的。
3、福费廷项下,福费廷金融机构买断出口商的债权并融通全部资金,且融资期限长达数年甚至十几年,其实质是中长期信贷。对于进口商来说,出口国银行向进口国银行提供的信贷往往被要求用于福费廷的再贴现。
4、保理业务中,进口方是在收到货后一段时间内付款,从融资角度看,即出口方对进口方提供的融资。而出口商又可以从保理商那里得到融资便利。
付款约束机制的比较
2、信用证是开证行有条件的付款保证,而且根据惯例,开证行不受贸易合同的约束。
3、在福费廷业务中,出口商通过远期票据的贴现取得现款,将收款责任和风险全部转嫁给银行。
4、国际保理业务是主要适用于赊销方式的一种综合性金融业务。除了贸易合同外,进口保理商对已核准账款承担了100%的坏帐担保。
支付方式作用不同的比较
2、从特殊功能看:信用证、福费廷和保理都有一系列特殊功能。
a.信用证业务虽然是作为一种贸易结算方式而产生,但信用证也可以以一种抽象的、完全脱离交易基础的形式而出现。
b.福费廷业务也可以从处理无追索权的贸易单据到处理无追索权的金融票据,从贸易融资到为创造流动资金。同时福费廷业务可以扩展为一种中期投资业务。
c.保理业务没有信用证业务那样完整的形式性,但保理业务发展到现在,也已从提供出口融资出发。
其他方面的比较
保理业务中,最重要的单据则是出口商开出的带有“货款转让条款”的发票,要求进口商将发票金额支付给保理商,体现着应收账款的债权的转移。
福费廷业务,则将应收款项转化为一系列的有若干到期日(通常以六个月为间隔)的远期票据(汇票或本票),进口商开具本票或承兑已开立的以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并由大银行以保函或背书担保形式加保。
2、从费用方面看,托收方式费用最低,因为银行并没有提供信用担保。信用证业务的费用,包括议付费、保兑费、通知费、电报费、修改费等,稍高一点,但一般也只占信用证金额的千分之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