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述: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一年两易,再加上关于解释的批复,基本明确了适用范围的问题,再加上修订后的司法解释对于溯及力、逾期利率等的调整和进一步明确,民间借贷的司法裁判标杆基本确立。
但是关于该批复(网络版),明确了7类机构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那么,这七类机构适用什么?请注意,笔者没有称这七类机构为金融机构!
民法典对于利率只提及“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而国家的规定从我国金融监管的先行框架看,以金融稳定委员会为金融统筹监管的组织,设在央行,此外,由一行两会在宏观和微观层面分别进行监管。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央行,行使货币、利率等管理职能,但目前央行层面随着对利率市场化的改革,金融机构的利率贷款利率也不是直接监管,而是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定价市场化。所以,这七类机构不适用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在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后相当于没有利率上限,那么这七类机构最终适用什么利率标准?
该批复称:“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笔者认为这里称该类机构为金融机构有待商榷,金融按照央地权责从来都是中央事权,金融机构如何定义,是需要取得金融监管部门的特别许可,而我国的金融许可权限在一行两会,只有前述机构有权开展金融业务许可,发放金融业务许可证。试问,前述七类机构有金融许可证吗?当然地方AMC暂且不论。
笔者移步银保监会官网,略查此类问题:
留言时间: 2020-11-17 | |
答复时间: 2020-11-23 答复单位: 银保监会 |
民间借贷还有更多的问题有待商榷,而搞活市场,挖掘国内需求是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
但小贷不受限制可能短期内会存在利率的无边界,这需要高度关注。这个无边界的边界可能就要回到24和非法放贷司法解释的边界,但是和现实的消费者权益相比,消费者还是需要更善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已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
法释〔2020〕27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粤高法〔2020〕10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二、其它两问题已在修订后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三、本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